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华鑫证券开户银行卡(华鑫证券网上开户是哪个营业部)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2020〕1号


当事人:陆远阳,男,1992年10月出生,住址:山东省蓬莱市。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陆远阳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陆远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8月14日陆远阳成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时,借“刘某林”账户持有股票“双杰电气”103,960股未依法转让。2017年8月14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陆远阳使用“刘某林”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交易股票20只,买入金额为20,186,480.8元,卖出金额为22,746,575元,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42,933,055.8元,共获利334,290.12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证券业执业证书、工资社保发缴记录、相关账户交易数据、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陆远阳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陆远阳改正,没收陆远阳违法所得334,290.12元,并处以334,290.12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3月19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