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公开发布。据介绍,行政执法证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制发,载明持证人姓名、工作单位、证件编号、监制机关、有效期限,并附有持证人正面免冠照片。
根据《办法》规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简称执法督查局)负责行政执法证核发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凡擅自变动或者涂改的行政执法证一律作废,不得使用。
该《办法》实施后,2005 年3月9日原国家粮食局制定的《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原国家粮食局监制的粮食监督检查证失效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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