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黄某灿(在逃)长期在马来西亚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主要是网络赌博类。2020年12月份左右,黄某灿组织被告人吴某霞等人组成“跑分”团队为网络犯罪团伙“洗钱”。
为获取更大利润,吴某霞首先发展了以贺某龙、唐某瑢等人为核心成员的“跑分洗钱”团队。后贺某龙又发展了以许某礼、梁某专等人为核心成员的分支小团队进行“跑分洗钱”。为保证24小时都能在网络赌博平台接单,该“跑分洗钱”团队慢慢形成了以吴某霞为首的三个大组多个小组。该团队执行分组“三班倒”机制,让“操作手”在24小时内持续接单转账结算。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被告人吴某霞、贺某龙、冯某有等11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被告人罗某鸾、陆某廷、苏某等7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