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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建筑业的账务处理(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也会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哪些情形需要进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指的是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与增值税是否一般纳税人没有直接关系。《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定额征收:直接核定所得税额;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按照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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