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总局、工信部权威答复:食盐经营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如何准确理解“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
【留言】
关于食盐经营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咨询
尊敬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领导: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第十三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
请问:1、盐企在销售所在地经营,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2、在贵部的职能范围内,要合法合规经营食盐批发,还需注意哪些问题?恳请予以指导解答,谢谢。
【总局回复】
您好,您留言咨询的问题收悉。
第一,关于合法合规经营食盐批发的问题。食盐作为食品的一种,无论从事食盐批发或是食盐零售,均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第二,关于食盐销售许可问题。2021年4月29日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因此,食盐销售应符合上述要求。
如需进一步了解,建议您结合具体案例,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咨询。感谢您对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回复时间:2021-06-22
信件标题:《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解释
信件内容:
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六)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
“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自有品牌”规定解释是什么?非“自有品牌”是否可以跨区域经营?非“自有品牌”已经跨区经营,跨区经营地盐业主管部门有无管辖(取缔或禁入)职责?
答复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答复时间:2021-08-11
答复内容: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