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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多注册几家公司陪标(公司被别人用来陪标)

市场经济被迅公司速发展,经营秩序越来越正规化,追求市场竞争公平,当下不仅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等项目必须采用招标,且越来越多不属于强制招标的项目,也在采用招标方式,来寻找更合适的更经济的合作陪标伙伴。





这种招投标方式的业务合作选择,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实践中也不乏有些单位,为了达到中标拿到所看好的项目,采用了不合适的方式,甚至是违法犯罪的手段,去参与投标,他自己却不知道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不妨来看看这样一个案例。 





  袁某等系一家设备公司的销售部注册销售经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是对接于高校实验室建设,为了谋求项目投标中标几率的最大化,公司别人自行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同时参与同一个项目来投标,并且找有投标资质的朋友公司陪同投标,并别人向其朋友公司支付一些费用和垫付相应投标保证金,这样一来不论哪家公司中标,中标后项目都由自自己己公司来做,袁公司某以为这样做,只要标价合理公道,把项目做好不发生质量问题,这有什么关系呢,不就想多得到一些业务,增加公司收益,这应该是每家公司都是这样期望的,有的公司老板可能认为,这些项目都是通过招投标拿来几家干的,还履行了公示程序,如果有问题也不可几家能给自己公司干的。


一晃几年过去了,突然有一天警察找上门了,请公司老板及业务经办人到派出所去一趟,他们却说公司一直合法经营陪标,为何被认定为涉嫌犯罪呢?





★★★下面我们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多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自己其他方用来式弄虚作假注册,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被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用来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分析◀


前述案例中袁某及所在的公司,采用找朋友有资质的公司陪同投标并中标的做法,属于招投标过程中围标行为,围标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违背了招投标法的立法初衷,涉嫌串通投标罪。


  什么是串通投标罪?投标人或参与投标的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招标投标活动,目的在于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古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多建议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单位,在市场经济中,须遵守法律规定,参与公平竞争,获取业务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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