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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个人独资的公司章程(个人独资建筑劳务公司章程)

继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原董事长彭旭峰涉受贿、洗钱于2017年3月外逃美国后,又一长沙轨道交通集团管理人公司员因受贿罪获刑。


据中国裁判个人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8年3月20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对长沙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黄志达作出判决:被告人黄志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主动前往纪委配合调查,供述犯罪事实


6月6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发布《关于部分外逃人员有关线索的公告》,曝光了50名涉嫌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外逃人员有关线索。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彭旭峰名列其中。


彭旭峰外逃,坊间传闻已久。据上述公告披露的时间显示,彭旭峰于建筑2017年3月24日外逃至澳大利亚,后逃往美国。


黄志达案判决书显示,2017年6月30日,黄志达主动前往纪委办案点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时,长沙地铁三号线正处于施工中期。


2017年9月6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黄志达决定逮捕。官方公布的黄志达简历显示,生于1969年2月的黄志达系长沙市人,大专文化,2010年底调任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工作,任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经理,2014年7月起,任长沙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章程司官网显示,该公司为国有独资个人企业,注册资金50亿元,主要承担轨道交通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现设18个部门、14个全资/控股子公司、1个分公司及3个参股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子公司之一。


因涉嫌受贿罪,2017年8月23日,黄志达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


2017年1建筑2月25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独资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志达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上,黄志劳务达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当庭供认属实;黄志的达的辩护人提出其过年过节收受的礼金红包系人情往来,不应当算作受贿金额;黄志达主动向办案单位投案,并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系自首,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案发后,黄志达还向侦査机关退缴受贿款人民币51.4万元,向望城区纪委退缴受贿款人民币4.9万元。


利用职务便利,收56万余元


据判决书显示,黄志达长沙收受贿赂的对象全部是包工头,行贿者均为承揽地铁施工项目而有求于黄志达。


比如,2014年,黄志达为帮助颜某分包到长公司沙市地铁三号线交通设施项目并降低管理费,向总包三号线交通疏解工程的市政公司董事长、总工程师打招呼。事成后颜某为表示感谢,分多次送给黄志达共计人民币18.8万元。


2016年11月,湖南大学宿舍楼因地铁施工须搬拆、重新装修,因工期紧,长沙市政府允许长沙市轨道集团公司不进行招投标直接安排队伍进场施工。严某为承揽该工程,找到黄志达帮忙,并承诺事成后按工程结算款的3%给予回扣。黄志达找到市政公司相关人员打招呼,将湖南大学校舍装修工程挂在市政工程公司的交通疏解工独资程名下,分包给严某的公司。2017年春节前,严某按约定在项目工程款中取出24万元现金,并安排罗某的在在长沙市雨花区鸿景苑小区门口送给黄志达。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3月间,黄志达在担任三号线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颜某、严某、罗某、张某和梁某在地铁三号线建设中的承揽项目、分包工程、工程运行等方面提供帮助与关照,分多次收受上述人员送的人劳务民币共56.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志达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长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黄志达主动投案,其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称被告人黄志达过年过节收受的礼金红包系人情往来,不应当算作受贿金额的意见不予采信。

章程

2018年3月20日,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黄志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黄志达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6.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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