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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承运+税收政策 贵阳无车承运平台的税收政策







业内之前有一种说法:无车承运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税的问题。下面,本文将从大家关心的无车承运人税务问题入手,进行简单分析概括。


一、无车承运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是?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无车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目前是9%。


二、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特别注意:根据《财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贵阳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


自2018年1月承运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3)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同时,《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66号)对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诸多问题进项了明确。


三、网络物流企业如何开增值税专票?


(一)经省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税收政策记。


2.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3. 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4. 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2. 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三)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条件的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2. 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省局统一制定。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4. 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5. 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6.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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