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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查询网站(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审批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2031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从境外进口种用的林木种子和苗木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许可证规定。”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九条:“进口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四、受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五、办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司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需要从境外进口种用林木种子和苗木的单位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具备适宜培育、繁殖林木种子苗木的固定场所和必需设施;


2.具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委托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代理;


3.进口用于种植、培育及科研试验的林木种子(苗)。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进口带花(含带花苞)的花卉;进口高度在2米以上或胸径大于5cm以上的苗木;


3.进口的林木种苗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林木4.进口假、劣林木种苗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申请表


原件查询网


1


纸质/电子


注明栽培地点、进口用途,并签字盖章




2


培育、繁殖种子苗木的土地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3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提供由国家网站林业和草原局核发的经营范围为进出口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委托其它机构代理的,应提交委托权限明确的代理协议,并提供代理机构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


进口合同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进口口岸、品种名称、规格等应明确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直接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参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种子33


3.网上办理


办理入口:http://www.forestry.gov.cn/xzsp.html


(二)办公时间


窗口接收: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


(2)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收文登记,并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


根据《种子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的规定,对查询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4)证件查询网(文书)制作与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许可表可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被许可人。


2.当场决定:无


3.并联审批:无


4.特殊程序:无


(二)依申请变更


被许可人需要变更《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注明项目的,将变更内容证明材料提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一般程序办理。


(三)补证


被许可人遗失《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的,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交补发申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情况核实后进行补发。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


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编号:


进口单位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进口口岸




代理单位




出口国家




进口物种


拉丁学名


类别


数量


单位


最终用途






























































总外汇额


(美元)




人民币数额(元)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






注:本表一式四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场圃总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许可办、海关、进口单位各一份。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场许不准〔20**〕**号




关于不予***公司进口***的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


你公司申请办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种子苗木生产经营(种用)进口许可表的材料收悉。经审核,你公司申请进口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条件:……”因此,决定不予许可。


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之日60日内,可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厅(查询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许可证年**月**日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生产经营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建设活动;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网站街18号。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二)电话咨询:(010)842389633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10)84238747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861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邮政编码:100714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公交和平里南口或和平里路口南站下车步行5分钟即到;地铁和平里北街种子站出站步行10分钟即到。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


1.打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www.forestry.gov.cn点击右上角的“行政审批”或点击左侧的“在线服务”中的“行政审批”。


2.直接点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址www.forestry.gov林木.cn/xzsp.html


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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