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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报废的账务处理(原材料计提减值后报废账务处理)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后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计提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原材料净值适用报废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1. 条例第十计提条减值内容如下: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账务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后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账务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的、税务主原材料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报废》第二处理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减值霉烂变质的损失。


3.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的行存款(发生的清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处理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发生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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