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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预付卡(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草案))


《条例》把服务行业中的两种典型侵害消费卡者权益的行为,明确列为“欺诈”情形: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管理办法务时谎报用工用料,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的行为;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条例》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江苏省当、必要的原则。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造成损失或者损失扩大。经营者如有非法收集、买卖、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由工商等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放预付卡经营者的违规行为打出组合拳。比如双方事先约定、发卡限定金额、保证退卡自由、提供资金担保、“逃逸”视为“欺诈”。对各类“消费欺诈”行为列出负面清单。


近年来,很多不预付法经营者打着卖保健品、医疗器械的旗号,盯上了老年朋友的养老钱。不法经营者往往租用临时场地或利用会议推销形式,以“专家”讲座、“名医”义诊、免费赠送、低价旅游等欺诈消费者。《条例》加大对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惩处力度。加重利用会议推销的经营者的责任。《条例》参照对非现场购物消费者的保管理办法护,引进了“冷静期”制度,消费者草案拥有“后悔权”,可以在7日内无因、单方解除合同。要求经营者履行真实信息告知、7日无理由退货的义务,对根据性质不宜草案退货的商品,进行“一对一”的提示与确认。规定了提供临时场地者的义务。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费维权工商局统筹协调机制,组织建立预付统一、工商局独立的消费者维权网络平台,督促各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时处理消费争议。同时,消费者协会将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条例》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信江苏省息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信息同时计入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卡人信用档案。”“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信用监管将成为悬在经营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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