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企业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题1:2021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办理?


解答: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


因此,办理的渠道有:


1.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2.邮寄申报;


3.办税服务厅。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中,依然在“七、办理渠道”明确了上述三种渠道。




问题2:2021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应如何选择申报税务机关?


解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九、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规定: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理地点选择分4种情况,据实选择确定:


1.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其中,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代办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


4.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问题3:关于公司奖21年13薪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个税的操作,请问这样对员工及公司的利弊?


解答:


公司经办员工13薪的财务人员或HR,不可能清楚每一个员工的综合所得税收入情况,因为很多人除了现在任职公司的工资薪金收入外,也许还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甚至有些人还在其他单位还有工资薪金收入。


全年一次性奖金,每一个纳税人全年只能使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申报纳税,也可以合并到工资薪金中一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对于不同人,由于收入与税前扣除的不同,有些人可能是单独纳税划算,有些人可能是合并到工资中一并纳税比较划算。


但是,现有的税务申报系统,对于单独申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可以更改为合并到工资(综合所得)中一并计税。因此,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申报纳税如果不划算(多交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进行更改,然后申请退税。前述的操作,目前只能是单独申报的可以更改为合并,已经合并申报的却不能再次选择更改为单独申报。所以,单位个税计算与申报的经办人(会计或HR)为避免造成员工多交税,通常都会主动选择单独申报。


单位人员较多的情况下,不可能照顾到每一个人的具体情况,而且个人收入或扣除项目还涉及到员工的隐私,因此单位经办人按照单独申报是最合理的,把选择权实际上交给了员工自己。




问题4:公司签订的审计合同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印花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号)规定:“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综上所述,企业签订的审计合同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问题5:企业借款给个人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属于“贷款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是,对于企业借款给个人的,需要区分个人身份,原因在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因此,如果是企业借款给员工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借款给企业员工以外的个人,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即便是无偿借款给员工以外的个人也需要视同销售,因为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无偿借款给员工以外的个人或借款利息明显偏低的,则需要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 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问题6:纳税人在北京工作,无房,其配偶在廊坊名下有房。如果纳税人在廊坊租房住可以进行个税租房专项扣除吗?


解答:


如果您在北京租房是可以税前扣除住房租金的,但是在廊坊租房的话就不能扣除了,原因有两个:


1.在廊坊您的配偶名下已经有住房;


2.廊坊市属于河北省,已经出了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工作地在北京市,只有大北京市内可以扣除住房租金)。




问题7: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缴纳印花税时计税依据是合同里面的本金还是本金加利息?


解答:


融资租赁合同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的规定,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按“合同”税目计税贴花。也就是说是按照本金加利息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问题8:公司向个人借款利息如何财税处理?


解答:


一、会计处理


根据借款的用途,分为资本化与费用化。


1.如果借款是用于建造固定资产或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的存货的,应予以资本化:


借: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利息


2.如果借款是用于资金周转等,应予以费用化:


借:财务费用-利息


贷:应付利息


3.实际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已经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税务局已经征收了个税的,根据完税证明则不再扣缴个税与确认“应交税费”)


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与发票


个人借款并取得利息,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境内对个人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超过“小额零星”标准的需要个人在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所得税


公司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需要满足很多规定,包括债资比、利率水平、投资者出资情况等。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利率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向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一定是向本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企业可以选择对企业有利的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但是必须要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2.要提供借款合同


要提供借款合同,可以理解借款双方应签订有书面合同,合同条款齐全,签名盖章有效。


3.资金借贷活动真实、合法、有效,不属于非法集资。


真实、有效,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资产购置、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实急需资金,借来的资金及时用于与取得收入相关的交易事项,没有长期闲置,也没有发生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借出或抽逃;有借款资金流入证明,如提供银行进账单;履行了相关的借款手续,通过转帐支付利息等,借款双方严格履行按记载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借款合同,出具了加盖财务专用印章的借据等。


合法,指该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利率在法律规定范围以内。


有效,应指借款合同签订、履行及条款规定内容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4.提供发票


无论是向自然人还是向其他借款人支付利息,都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税前扣除。所以,收取利息的个人需要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利息收入发票,并承担相应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如果企业替个人代付这些税款,该税款不是企业合理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5.委托贷款的实质是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其利息支出仍然属于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仍然需要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其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同时也需要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6.企业将贷款无偿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其利息支出无论是向金融企业贷款还是向非金融企业贷款,都不能税前扣除,因为在不收取利息的情况下对外支付利息就构成了“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如果收取利息,但是收取利率低于其对外贷款利率,那么利息差额也不得税前扣除。


7.注意区分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应该资本化的问题。如果属于应该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即便是满足其他一切税法规定也不能直接税前扣除,而直接通过资本化的资产来税前扣除。




问题9:专项扣除一年填一次,年中离职了,发现新公司工资单没有扣除,年底汇算清缴会补偿回来吗?


解答: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除提高“起征点”和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外,还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综合税制,通俗讲就是“合并全年收入,按年计算税款”。


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是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纳税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因此,对于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在平时每月预扣预缴时没有扣除的或扣除不充分的,都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进行补充扣除。


在综合所得汇算时,全年的收入与全年的扣除项目都需要重新汇总计算,以全年的收入减去全年的扣除项目(所有)后的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全年的应缴纳的税金,减去已经预缴的税金,得出纳税人需要补缴或可以退税的金额。


在年中有过离职又重新入职新单位的纳税人,由于中途更换了工作单位,导致“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中断后在新单位是重新累计的,新单位是从最低税率开始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会导致后期几个月预扣税金降低,所以很多人汇算时需要补税。根据前面2年汇算的经验看,年中跳槽换单位的人确实大部分是要补税的。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