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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高中适用什么会计制度(营利性的学校用什么会计准则)


一、营利性学校范围及名称规范


(一)营利性学校范围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因此营利性学校的范围为幼儿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大学。


(二)营利性学校名称规范


1、民办本科层次学校


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XX大学有限责任公司


2、民办专科层次学校


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XX职业技术学院有限公司、XX省XX(字号)XX职业学院有限公司;XX省XX市XX(字号)职业技术学院有限公司、XX省XX市XX(字号)职业学院有限公司。


3、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XX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XX省XX(字号)XX职业高中有限公司; XX市XX(字号)XX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XX市XX(字号)XX职业高中有限公司; XX县XX(字号)XX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XX县XX(字号)XX职业高中有限公司


4、民办高中


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高级中学有限公司、XX省XX(字号)高中有限公司;XX市XX(字号)高级中学有限公司、XX市XX(字号)高中有限公司; XX县XX(字号)高级中学有限公司、XX县XX(字号)高中有限公司; XX县XX镇XX(字号)高级中学有限公司、XX县XX镇XX(字号)高中有限公司。


5、民办幼儿园


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幼儿园有限公司、XX市XX(字号)幼儿园有限公司、XX县XX(字号)幼儿园有限公司、XX县XX乡XX(字号)幼儿园有限公司。


6、实施特殊教育的民办学校


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特殊教育学校有限公司、XX市XX(字号)特殊教育学校有限公司、XX县XX(字号)特殊教育学校有限公司、XX县XX镇XX(字号)特殊教育学校有限公司。


7、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教育机构


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经济专修学院股份公司、XX市XX(字号)经济专修学院股份公司。


8、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


全称举例:XX市XX(字号)培训学校有限公司、XX县XX(字号)辅导学校有限公司、XX县XX镇XX(字号)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二、营利性学校的财务核算


按照《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学校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


现行学校的会计制度主要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高等学校及中小学校会计核算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公司化的民办教育学校的会计核算,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及投资方会计核算的规定,分别执行《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对学校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


三、营利性学校的税务待遇


(一)增值税


1、教育服务的增值税税目


营改增后,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属于销售服务中的生活服务业(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增值税免税政策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①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②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③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④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3、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3%。


4、特殊要求


民办学校应当对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房地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三)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五)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质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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