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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自由裁量基准(江西省税务处罚裁量基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10月1日起,在京津冀区域内施行统一的《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京津冀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的各项处罚事项在裁量标准上统一采用“一把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局长张有乾介绍,裁量基准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裁量阶次,持续加大对偷税、抗税、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多次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裁量基准从严从重处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为营造京津冀区域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裁量基准对纳税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进行了规范,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等税收轻微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局长卢自强表示,将进一步落实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规定,推动实施“首违不罚”事项快速办理、简易处罚网上办理等,在坚持执法刚性的同时保持执法温度。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局长程俊峰表示,裁量基准是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一项务实举措,有助于统一规范京津冀税务执法标准,促进区域内税务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进一步加强京津冀税务执法区域协同,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营商环境。


(原标题《10月1日起,京津冀统一7类53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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