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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税法确认收入时点(建筑业收入确认原则与税收确认原则)




问:


中税答疑秦老师,新收入准则下,验工计价单是不是收入确认的时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时点呢?




答:


新准则下强调按照投入法或者产出法计量履约进度,验工计价只是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施工企业取得工程验工计价单时,说明享受了收款的权利,根据履约情况,计入“应收账款”或者“合同资产”科目,也不按验工计价单全额计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会计与税法收入时点的确认,遵从各自的原则。




一、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的确认分为在某一时段内按产出法或投入法分期确认收入,以及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两种。


施工企业一般采用时段确认收入,与旧准则相比,投入法与已发生成本的百分比法类似。施工企业通常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即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


建筑企业设置“合同核算“”科目,核算在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 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




二、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1.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3.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验工计价单并不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只是支付的依据。




三、企业所得税


建筑施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




案例:


施工企业2020年1月承揽了一个施工项目,合同金额1亿元。约定每月进行中期工程验工计价,施工方每月25日向建设方报送工程计量报告、经过工程监理认可、建设方工程部同意、建设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审定后,暂时做为结算依据。合同约定付款条款:每期支付上期工程款,按照咨询公司核定的上期工程造价的80%支付工程款。2020年6月,双方进行中期结算,结算金额为1000万元(不含税),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900万元。




中期结算工程款1000万:


借: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 109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8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




完工后,待转销项税额结转到销项税额中去,无论是否收到建设方款项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




一点感悟:


验工计价是收账的依据,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可协调采用履约进度法,增值税纳税时点要遵从发票、收款、合同约定付款、完工孰先的原则。遵此道,应万变。愿君多采撷,此道最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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