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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芝罘区大市政配套费(烟台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出资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为加装电梯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可自行申请,也可书面委托社区居委会、业主代表或其它单位和个人代为申请。同时,出资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为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应协商书面约定其中1名业主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履行管理义务,其它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委托管理的,使用单位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管理电梯,并与其签订相应的维护、保养、安全防范、特种设备使用等合同,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加装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其加装电梯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建设单位取得同意加装电梯意见后,须委托具有相应图审资格的服务机构对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和监理。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违法改、扩建。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或电梯管理人移交工程竣工验收、电梯质量合格文件等相关技术资料。


加装电梯补助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发放


按照通知精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获不同幅度财政补助: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加装电梯项目,补助资金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统筹考虑。未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加装电梯项目,每部电梯财政补助20万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加装电梯项目取得竣工验收意见后一次性发放。


此外,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仅作为原房屋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指标,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同时,对依法办理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对阻挠、破坏合法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加装电梯、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相关执法部门应依照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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