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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报税时间规定(增值税申报和缴纳时间的规定)



一、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1 个季度,以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营改增”行业以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15 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 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也回原地补开。


(二)非固定业户增值税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和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和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六)纳税人租赁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七)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地点。


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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