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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效力(企业会计准则的法律效力)


1、对本公司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必须认真遵守并严格执行,如果违反公司章程的内容,就相当于违反公司法,后果一般都是很严重的。例如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有公司侵犯股东权利或利益的情况发生,股东就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本公司提起诉讼。通俗一点讲,在公司这个大家庭里,股东们都是一家人,公司章程就是家规家训,全家人都要遵守,本应亲密和睦,可是如果这个家庭歧视或虐待其中一个成员,外部的公共管理部门例如治安、民政、妇联等等就会干预和纠正。


2、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在公司内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应当遵守契约那样的约束力,所以股东对公司章程负有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和执行的义务。如果某股东违反有关义务或者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纠正、处理直至诉讼的要求。


我们还是以家规家训的类比来解释说明,张家有“黎明即起,洒扫庭除”的勤俭家规,所以睡懒觉的孩子就会遭到家长责骂,而王家却是侧重于“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的家训,所以孩子睡不睡懒觉不重要,关键要看学习成绩怎么样,如果不及格,估计家长必然铁青着脸,手拿戒尺等着那孩子呢。


3、对股东相互之间具有约束力。


股东因共同签约或者认可公司章程,而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某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其他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导致这个股东的个人权利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他股东提出关于权利的请求,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该争议的发生,必然首先通过公司内部会议表决程序解决,其次才会通过外部例如诉讼方式解决。我们再用家庭的例子来表述,就是兄弟之间有矛盾吧,首先考虑的肯定是通过内部协调来解决,实在协调不了,那就公堂相见啦。


4、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作为掌握公司日常管理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在内,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如果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现象发生,公司就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处理或者诉讼,即便具有控制公司权力的董事、监事、经理不采取措施,其他股东也有权采取维权行动和措施,例如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提出权利主张。我们用家庭的比喻来看,这就是家长犯错误,家庭成员也可以反对,也可以联合抵制。


对于不是公司股东但却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例如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虽然其财产权关系相当于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方,但是因为享有管理或决策权,也对公司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这些人受公司章程约束的内容,以便防范本公司雇员胳膊肘往外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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