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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实务借贷怎么记忆(涉税服务实务记忆口诀)

有时候,公司遇到了资金困难,难周转的时候,很多老板就会想到借款,关于这个借款,很多老板们都会有这么一个疑问,我们公司在去年的时候发生了几笔借款费用,它能不能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前扣除呢?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利息支出,是准予扣除的: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比如银行、保险公司等)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除了以上的情况,其实还有一些特殊情况:

1. 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急付的利息。它不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它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外,不超过规定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 企业向股东或者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4. 企业向除股东或者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那么,公司借款,财务要怎么记账呢?

根据借款费用的不同,计入的方式主要分为2类:


1.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构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本成本;


2. 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借款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情形,它们的核算情况分别是:

1.实际利息费用----不能抵扣进项


(1)银行借款利息


(2)公司债券的实际利息=公司债券的票面利息 /-折、溢价摊销=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2.汇兑差额(外币借款)----不能抵扣进项


比如:借入100万美元,借入时汇率为1:7),如果期末汇率为1:8,则负债增加100万元人民币)100×8-100×7),是汇兑损失;如果期末汇率为1:6,则为汇兑收益。


3、辅助费用----除以下情况以外,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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