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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停建期间利息资本化(停工一个月还算资本化利息)

问题1-1-43(政府规定的停工整顿期间仍继续施工,相关借款费用能否资本化)


问题: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在政府规定的停工整顿期间内仍继续施工,该应停工而未停工期间内的相关借款费用能否资本化?


背景:


2009年某市政府下发一个通知,要求该市范围内的煤矿停工整顿,A公司在停工整顿的范围内。 2010年4月,经过停工整顿A公司重新开工。市政府要求的停工期间内,A公司并未完全停工,仍然有几千万元的支出,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相关的利息支出为1,100万元,A公司全部资本化。A企业既有专项借款,又有一般借款。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一条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在本案例中,A 公司根据市政府 2009 年内下达的统一指令,应当停工整顿,直至 2010年 4 月通过验收为止。但在此期间内,A 公司实际并未停工,也就是未发生会计准则所指的“非正常中断”,因此,就会计准则规定而言,该期间内的借款费用,仍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计算可资本化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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