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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扣缴义务人信息(扣缴义务人信息登记是什么意思?)




为了有效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资导致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事件出现,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要求农民工资通过银行专户代发。甲方和业主就会要求施工企业开立专户,专门拨款至专户,要求施工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这样很多从事施工的企业就会要求下属劳务分包单位、个人包工头提供农民工工资表以代发。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谁的问题。


首先,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从这句话理解应该由施工企业代扣代缴。但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一种情况,很多劳务分包企业或者个人提供工资表时并不是农民工的全部工资,只是按照免征额的标准进行发放,这样做肯定有偷税漏税的嫌疑,但也是没有办法的事,主要是这一行业人员流动极大,为保证人员,劳务分包队伍肯定会留一部分工资来控制人员,业主甲方和施工单位都会默认这种行为,一来留住了人员,二来节约了现金流。这里就会产生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人之间有了多重支付的现象产生,有时就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


这个时候怎么办,别急!我们看一下这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站在这一条回到代发工资这一情况来看,施工单位代发的工资都是由劳务分包单位或个人提供,给谁发,发多少都是由劳务分包单位或个人决定。施工单位只是根据工资表进行代发。从这里来看施工企业并不是扣缴义务人。


当然最终决定权在税务机关,因为这必须是税务机关认定,而不是我们说不是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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