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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收入(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以收入全额)


【考点】功能评价




1.功能评价的程序




价值工程的成本有两种,一种是现实成本,是指目前的实际成本;另一种是目标成本。功能评价就是找出实现功能的最低费用作为功能的目标成本,以功能目标成本为基准,通过与功能现实成本的比较,求出两者的比值(功能价值)和两者的差异值(改善期望值) ,然后选择功能价值低、改善期望值大的功能作为价值工程活动的重点对象。功能评价的程序如图1Z101062-3所示。







2.计算功能价值V,分析成本功能的合理匹配程度(计算)







F——目标成本,经常被称为其他项目成本,或行业平均成本;


C——现实成本,经常被称为自己企业的成本。




不同价值系数的解读:







3.确定价值工程对象的改进范围




F/C值低的功能(都应改进);C-F值大的功能优先改进;复杂的功能;问题多的功能。





【考点】动态控制在进度控制中的应用




1.工程进度目标的逐层分解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应通过编制工程总进度规划、工程总进度计划、项目各子系统和各子项目工程进度计划等进行项目工程进度目标的逐层分解。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工程进度目标进行动态跟踪和控制




(1)收集实际值




(2)定期对工程进度的计划值和实际值进行比较




控制周期:一个月,对于重要的项目,可定为一旬或一周等。




进度的计划值和实际值的比较应是定量的数据比较,比较的成果是进度跟踪和控制报告,如编制进度控制的旬、月、季、半年和年度报告等。




(3)通过比较,如有偏差,进行纠偏




3.如有必要,调整进度目标




【考点】动态控制在投资控制中的应用




1.项目投资目标的逐层分解




项目投资目标的分解是通过编制项目投资规划来进行分解,并且通过编制项目投资规划分析和论证项目投资目标实现的可能性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投资目标进行动态跟踪和控制




(1)收集项目投资的实际值




(2)定期对项目投资的计划值和实际值进行比较




一般项目的控制周期:一个月。投资控制包括设计过程的投资控制施工过程的投资控制,前者更为重要。项目投资计划值和实际值的比较如下:







(3)通过比较,如有偏差,进行纠偏




3.如有必要,调整投资目标





【考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范围较宽,所有在建工程进行期间,对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具体包括:




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二、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三、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如果加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五、保险期限




1.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2.终止:签发完工验收证书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3.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考点】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一、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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