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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非法印制发票(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




【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河于2008年9月份,伙同同案人沈某站经林某强介绍,雇请了张某鑫到陆丰市桥冲镇白沙三村的印制假发票窝点印制假发票。同年11月份,又经林某强介绍,雇请了张某潮到该窝点印制发票。从2008年9月份至2009年3月20日,被告人沈某河与同案人沈某战、林某强、张某鑫、张某潮(均已判决)等人在该印制假发票窝点印制假发票,印制了国税成品假发票共21850份,国税半成品假发票93698份,地税成品发票共45828份涉及金额2872900元,地税半成品假发票共30971份涉及金额2780393元。


在印制的过程中,沈某战、沈某河负责将印制完工的假发票进行切割、装订、包装和销售;林某强、张某鑫、张某潮三人充当假发票印制的技术员,负责印制假发票及其的操作流程;林某强为主要技术员,负责印制国税发票和指导张某鑫、张某潮的技术操作。


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沈某河无视国家法律,竟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擅自制造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河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重新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河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某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河伙同他人非法制造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沈某河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沈某河曾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偏轻,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河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7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清)。


【微法简评】


本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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