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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报废车怎么处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报废了怎么办)

本人2015年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件。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2日21时许,陈某文驾驶鲁GB683X号牌(当时套牌鲁G2225L号牌)小型轿车与受害人刘某瑜驾驶的鲁LRQ886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刘某瑜及乘车人魏某杰二人受伤,车辆损坏。受害人刘某瑜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次日死亡。


2015年8月20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杰、刘某瑜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陈某文驾驶的鲁GB683X号牌号牌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林某胜,该车辆检验合格至2015年5月,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2015年7月23日,林某胜将车辆转让给赵某峰,赵某峰于同日将车辆转让给宋某法,宋某法于同年7月26日将车辆转让给冯某恒,冯某恒又于同年8月11日将车辆转让给被告陈某文。转让人及受让人赵某峰、宋某法、冯某恒、陈某文作为转让人或受让人均未提供或查验机动车的相关资料证明。


罗某珍系受害人刘某瑜的母亲,受害人刘某瑜之父刘某忠已故。


【调查与处理】


2015年11月11日,受害人刘某瑜母亲罗某珍委托我向法院起诉陈某文、林某胜 、赵某峰、宋某法、冯某恒,要求上述五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30752.86元。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陈某文、赵某峰、宋某法、冯某恒连带赔偿罗某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合计627752.86元,与陈某文垫付的20000元相抵后,陈某文、赵某峰、宋某法、冯某恒仍需连带赔偿罗从珍607752.86元。另外,陈某文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律分析】


陈某文无证驾驶未按规定审验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弃车逃逸毁灭证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主观上具有过失,其肇事行为系造成事故全部原因,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肇事的小型轿车经检验合格至2015年5月,登记所有权人为林某胜。检验合格期满后,林某胜将车辆转让给赵某峰,同日赵某峰转让给宋某法,后宋某法转让给冯某恒,冯某恒又转让给陈某文。车辆多次转让,转让时已达到报废标准。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因此,报废汽车应当及时交售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能私下将报废车出售。然而四人明知肇事的小型轿车属于报废车而仍予以出售,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


【典型意义】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依法应及时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能擅自转让,法律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经过多少次转让,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都要向受害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转让人包括登记所有人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而转让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登记所有人转让车辆时没有达成报废标准,登记所有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又转让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和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预防并制裁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受害人受到损害时,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获得较为充分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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