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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英砂的资源税税率(石英石资源税的税率是多少)

商报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规范资源税费关系,日前,省政府发布《关于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海盐和部分矿产品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其中,海盐的资源税税率为2%;铁矿的资源税税率为4%;金矿的资源税税率为3%;钛锆矿的资源税税率为3%;石灰石的资源税税率为6%;高岭土的资源税税率为4%;石英砂的资源税税率为7%。


《通知》指出,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海盐和矿产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氯化钠初级产品、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或金锭的销售额。


此外,河砂、海砂、花岗岩、大理石、其他石类以及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继续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的通知》(琼府办〔2015〕114号)确定的从量计征方式和税率,不做调整。粘土继续执行上述通知(琼府办〔2015〕114号)确定的从量计征方式,税率由原5元/吨改为5元/立方米。


在我省行政辖区内对自采自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通知》还要求,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该《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的通知》(琼府办〔2015〕114号)中有关石灰石的规定及粘土的税率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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