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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煤矸石资源税税率(湖北省砂石料资源税税率)



1、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基建、扩建、技改项目、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节税税率0%的政策;


2、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项目,可列入国家开发银行的基本建设政策性投项目,可享受政策性贷款;


3、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产品增值税;


4、凡企业利用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沪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5、对企业秤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沪渣及其他废的建材产品,免征产品增值税;


6、排渣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废渣收费或变相收费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的企业,排渣企业应积极给予支持,有条件的还可以给予补贴;


7、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减免土地使用税,对生产实粘土砖企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8、对应用新型墙体建造的北方节能住宅,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率0%的政策;


9、在城市建设中限制使有使用实心粘土砖作为框架结构的填充材料,禁强度等级MU10.0以下的实心砖在5层以上的建筑中使用;


10、将发展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建筑纳入城市建筑总体规划,确保新型材建筑每年按一定比例增长;


11、积极推行按使用面积计算房屋售价;


12、对使用实心粘土砖在价外加收一定费用,建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项基金”,用于墙体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建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


13、各地从技术改造资金中划拨一定的比例用于墙体材企业技术改造;


14、采暖地区要按期达到国家颁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非采暖区要结合改善建筑物热环境制定应用新型墙材的具体规划,并大力组织实施,以此推动墙体材料和保温隔热材料发展,促进节能建筑全面推广;


15、大中城市对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建筑,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减免市设施配套费用。





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是否免征增值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企业如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销售(提供)文件规定的免税产品(劳务),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企业如需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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