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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2021年行政处罚法32条的理解)


202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


《意见稿》明确,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和一般投资经营行为以及不触碰安全底线的,全面推进包容执法,优先适用免罚;对风险较小或一般但改正态度积极,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从轻处罚,推进审慎执法;对触碰市场监管红线的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推进从严执法,依法实施重罚。


与之相对应的,“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明知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为”等22项触碰市场监管红线的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被列入从重处罚清单,明确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设置“纠错期”“过渡期”让企业自查纠错


按照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意见稿》明确,设置合理的“纠错期”,给予违法行为当事人合理的自我纠错机会,对列入不予处罚清单中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设置必要的“过渡期”,对积极整改的企业给予必要的自查纠错机会,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设置审慎的“审查期”,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领域内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方面坚持重典治乱、体现执法“刚性”,另一方面必须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严格行政处罚程序,依法作出从重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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