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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国发2号文件104项政策图解(国发2号文件对贵州意味着什么)

近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印发了《贵州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让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有计算公式可循,有据可考。


第一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以及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依照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灵活就业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以下简称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计发本人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以元为单位,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发放。


第二条 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且只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以及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参保,只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二)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大于等于1的,为合理衔接,平稳过渡,设立9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老办法月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按规定比例计发的超出部分。


第四条 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原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国有和集体企业退职人员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4〕17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计算公式中的“退职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退职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五条 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依据本人超过15年后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年限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年限基础养老金按本人超过15年后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月数计算,每月5元,计算公式为:月年限基础养老金=本人超过15年后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月数×5。


第六条 符合国家和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加发5%基本养老金的,以退休(含退职)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加发5%的基本养老金。


第七条 基金列支渠道。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含年限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规定比例计发的超出部分、加发5%的基本养老金等,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余额资金支付,个人账户余额资金支付完毕后,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继续支付。


第八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中的“计发月数”按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满周岁的“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执行。“退休年龄”不满40周岁的,“计发月数”按4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执行;“退休年龄”超过70周岁的,“计发月数”按7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执行。


第九条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省有关部门统一公布数据执行。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照上年度计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采用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基本养老金。待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补发或扣减差额部分。


第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采取便捷方式开展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第十一条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出台新政策,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通知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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