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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出口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1年第4号



为助力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对外贸易市场主体,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中国(重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第1号)第二条内容修改为:“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单独核算其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并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二、我市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在出口退(免)税规定期限内,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重庆市出口企业出口税收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税收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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