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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分成比例)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根据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


通知要求,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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