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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解释)

为持续深化行政审判制度改革,进一步发挥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报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在呼伦贝尔市增加3家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法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呼伦贝尔市辖区内新增扎兰屯市、阿荣旗、莫旗人民法院为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法院。各异地管辖法院管辖范围是: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管辖阿荣旗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阿荣旗人民法院管辖莫旗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莫旗人民法院管辖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自2022年4月11日起,相应被管辖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按照本公告确定的管辖范围,由相应的异地管辖法院管辖。


四、2022年4月11日以前,本地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仍由该本地法院审理。


五、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仍由本地法院管辖,不适用异地管辖。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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