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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不能买房(有限合伙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女,汉族,19 年9月2日出生,住 市 区长江中路8号院1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2 ,手机有限号:13 1.


被告李四,女,汉族,1980年7月3日出生,住 市 山水区买房陇海西路169不能号附6号,公民身份号码:41091,手机号:1 。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自2020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二人系朋友关系,201买房7年3、4月,双方看好房地产便商议合伙投资商品房合伙制,鉴于二人名下均已有房产企业,被告提出可借用其表弟王五名义购买房屋。不能2017年4月26日,原、被告共同向三水置业有限公司(山水城5号院11号楼1单元08房产的开发商)支付房屋总款10%的首付款(原告转账支付51000元),山水公司与王五签订并出具了相应的购房手续,贷款手企业续亦由王五名义办理,原、被告二人向合伙制王五账户支付按揭款项。


2018年2月,王五同原、被告二人商议愿出资加入购买该商品房,由三人均担相应费用(含首付款、契税、办理贷款手续费用、按揭款等),二人予以同意。2018年2月5日,三人就山水城5号院11号楼1单元08室的房产签订《协议》,其后原告按约定向王五账合伙户支付按揭款项。


后因原告不便与王五沟通,且因资金问题同被告协商转让所享有山水城房产权益合伙事宜,双方于2020年1月14日签订《转让协议》,但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却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有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市 山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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