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吉林省物价局下放价格管理权限(吉林省物价局179号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工作,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提高教育收费透明度,完善教育收费监督措施,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价检[2006] l735号)要求,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计价格[2002]792号)规定,近日,吉林省物价局发布《吉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具体来看,教育收费公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设立公示牌、公示栏等,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进行公示;学校设立校园网和互联网站的,可在校园网和互联网站上进行公示;印发招生简章的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印在招生简章中 ,向学生寄发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发;学校要将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等证件放在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亮证收费。


此外,教育收费公示牌的具体样式由省价格监督检查局统一监督制作。公示牌要独立置放,位置明显,遇有破损陈旧、字迹不清或政策调整时,学校要及时维修或更换。公示牌的内容,由学校按政策认真填写。填写的公示收费内容, 必须是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经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或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联合审批的,以及依法委托市(州)、县(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禁止在公示的项目之外或超过公示的标准收费。对学校违反政策自行填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经发现,将严厉查处。


通知强调,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价格、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要责令立即纠正,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