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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事代办(广州商事主体公示平台)


近年来“失联商事主体”“僵尸商事主体”数量逐年增多,这两商事类商事主体不仅加大市场交易成本,严重威胁市场交易安全,也降低政府治理效能。同时,由于缺乏广州有效退出机制,这两类商事主体的负责人等人员也因此受到信用惩戒,难以顺利经营名下其他商事主体。


由于依职权注销制度不同于现行商事主体依申请注销制度,实行的是“先注销、后清算”模式,为避免商事主体被注销后相关利害关系人无法主张债权,修订后平台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注销的商事主体因债权债务关系未清理完结需要恢复登记进行清算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作出撤销依职权注销决定,将其恢复到注销前的状态。


扩大“一照多址”增设经营场所范围


自然人自主创业,实现自我雇佣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为鼓励自然人灵活创业就业,本次修订明确自然人从事依法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活动的,直接办理税务登记即可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不视为无照经营。


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构建区域一体化发展,便于港澳企业来深开展经营活动,本次修订借鉴《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外国企业无需注册为中国企业,仅办理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即可在海南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的规定,允许港澳企业在深圳经济特区直接办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将港澳企业在深圳经济特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全面放开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


深圳自2013年在全国率先实施“一照多址、一区一照”,允许特区内不跨区的分支机构将其经营场所登记在隶属企业营业执照,本次修订继续引领全国商事登记改革,扩大了“一照多址”增设经营场所范围,允许特区内跨区经营的企业分支机构将其经营场所登记在隶属商事主体营业平台执照,节省企业网点扩展的时间成本。


商标、企业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代表企业商誉和实力的重要无形资产。本次修订对现行企业名称登记法规、禁限用规则进行补充,新增规定,除已经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外,商事主体不得将其他商事主体具有显深圳著特征的驰名商标或者知名字号作为其名称中的字号。


商事主体如需暂停经营,可办理歇业登记


今年以来部分商事主体因疫情等因素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深圳但其仍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广州,商事待情况好转后仍可以重新经营。为助力这些商事主体度过经济不活跃期,节省维持成本,避免市场主体总体数量出现较大波动,保持经济发展内在活力,本次修订借鉴香港“不活动公司”制度,在国内首创性规定,商事主体需要暂停经营,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办公示理歇业登记,仍保留其主体资格;商事主体歇业期间需要恢复经营活动应当先办理终止歇业登记,商事主体歇业期满后也应当办理终止歇业登记;对于未代办按照规定办理终止歇业登记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允许个体工商户直接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


为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负担,满足个体工商户自由灵活流转的社会需求,本次修订变通《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允许个体工商户直接办公示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保证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的连续性,相关许可审批文件也无需重新申办。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代办商事登记业务代办


近年来,尽管商事登记机关不断加强商事登记监管力度,但仍有少数中介组织在利润的驱使下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住所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违法违规代办商事登记业务。为了严厉打击该类行为,本次修订对现行商事登记撤销登记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对该类行为,商事登记机关可以撤销登记或者备案;同时,本次修订还填补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对该类行为缺乏相关罚则的空白,规定负有主要责任的商事主体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负责人,主体负有责任的受委托办主体理商事主体登记或者备案的代理人三年内不得再经办商事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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