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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质2012年463号文(苏建2009年140号文解读)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相关法律法规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模标准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


1.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总投资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国家融资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方式、适用范围及相关要求


(一)资格审查类别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方法;资格后审均采用合格制。


合格制是指凡符合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规定资格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审查。有限数量制是指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二)资格审查的方式选用


1.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当采用资格后审。


2.对于大型且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对于中型且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也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


3.对于特大型且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选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对有限数量制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若干意见》(苏建建管〔2013〕671号)要求规范资格审查严把入围关。


国有投资工程全面实行资格后审制;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必须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较大工程按苏建招〔2010〕333号文规定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约谈制,要求做出不得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书面承诺。


三、工程招投标评标方法及适用范围


工程招投标评标方法为: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型工程及一般住宅小区工程。小型工程提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


四、江苏省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方面的相关规定


1.不得随意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中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帐户缴纳投标保证金。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招标人不得再收取任何形式的其他保证金或者押金等。"


2.不得随意提高相关资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若干意见》(苏建建管〔2013〕671号)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不得以提高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资格)等级,对企业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提出要求等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采用总承包方式发包的项目,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总承包资质承接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分部工程估算价超过总承包工程项目估算价50%的除外;专业工程发包,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的专业承包资质的,应当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


3.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发包方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发包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招〔2015〕29号)规定"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业厂房、商业用房和商品住宅等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发包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以及是否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


4.实行标前现场勘察制度。《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15〕6号)规定"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推行标前现场勘查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初步发包方案备案或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应对项目或标段现场条件进行勘察,拍摄现场照片,认真填写标前现场勘察表。在招标公告备案时将勘察表及现场照片通过业务系统报送至招投标监管机构,一旦发现先进场施工后补办招标手续的问题,视为虚假招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不得随意采用BT融资建设方式。《省招标办关于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专项检查情况通报》(苏建招办(2015)2号)要求"各地要认真学习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等国家对于融资建设的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及时研究调整各地重点项目融资建设方式,各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不得随意批准招标项目采用BT等融资建设方式。"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一、政府采购组织形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二、政府采购组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三、采购单位需提供的前期资料


公开招标:采购单位需提供项目技术参数、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评分标准、运输安装调试要求、售后服务、付款方式,以及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需求。


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位需要提供项目技术参数、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运输安装调试要求、售后服务、付款方式,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需求。


询价:采购单位需要提供项目技术参数、运输安装调试要求、售后服务、付款方式,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需求。


单一来源:采购单位需要提供采用单一来源的理由说明、项目技术参数、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运输安装调试要求、售后服务、付款方式,以及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需求。


四、公告时间:公开招标不少于20天;竞争性谈判不少于3个工作日;询价不少于3个工作日;单一来源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采购注意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采购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2.评标(谈判)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实施并负责。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现场采购人代表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程序和结果。


3.评标结束后,当众宣布评标结果,并在网上发布结果公示;公示结束后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结果公示期限为:公开招标7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 3个工作日、询价1个工作日。


4.采购人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经采购办见证签章后合同生效。所签订的合同不得违背采购文件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采购人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质监部门)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约期满后,采购人出具《货物验收单》(报告),中标(成交)供应商填写《履约保证金退款申请表》,采购办据此退还项目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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