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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

和讯银行消息 银行因业务违规受到银监局、央行等处罚已屡见不鲜,但被法院予以罚款的实为少见。日前,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辽阳银行因懈怠履行法院的查封,已负责人不在为由予以拖延,最终被太和区人民法院罚款30万元。


判决书显示,经查,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行与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同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太和区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上午到辽阳银行保全查封同益公司持有的辽阳银行1.5亿股权及收益,并向该行送达(2018)辽0711执保34、35、36、37、38、39、40、41、42、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据启信宝显示,辽阳银行共有26名股东出资,包含同益实业集团、葫芦岛港集团、辽阳地方财政局等,其中同益实业集团出资额为1.5亿元。


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辽阳银行以专门负责保全查封的负责人不在单位,需要内部请示为由不接受协助执行通知书。


滞延至下午17时左右,辽阳银行负责人电话回复太和区法院,称对同益公司在辽阳银行股权的查封已有三家法院,顺序依次为第一大连中院、第二辽阳中院、第三太和区法院,但对上述回复,辽阳银行不能提供证明关于查封相关顺序的证据。


事后,经调查辽阳银行保安登记簿的照片,太和区法院发现,仅在2018年6月27日有一家法院到过该行,并不存在被三家法院轮流查封的事实。


2018年6月28日,太和区法院于作出(2018)辽0711司惩1号罚款决定,对协助义务人辽阳银行罚款30万元。


认为,辽阳银行在接到太和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以该行内部规定的保全查封负责人不在公司为由未即时办理,滞延五个多小时。辽阳银行懈怠履行、拖延办理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第(四)项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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