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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一份“三流不一致”的专票,能否抵扣增值税?

【疑问】

我公司上个月从甲公司购货的时候,取得甲公司开来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6万元,由于我公司当时资金紧张,就让与我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乙公司代为付款116万元。

我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万元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116万元

请问,取得的这份116万元的专票,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可以抵扣增值税,不属于税务规定的“三流不一致”的情况。

【建议】

三方签订一个三方委托付款协议,作为附件附在凭证后面。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的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在2016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中对一个住宿费发票进项税抵扣中的“三流一致”的问题答复如下:

“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来源:老三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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