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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改原因(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时间)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公路事业迈向法制化的重要标志。


1999年,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公路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1999年10月31日)起施行。


第一次修正的内容主要是解决了“费改税”的问题,修改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删去第七十六条。





删去的1998年版本《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内容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公路建设、养护费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费款三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4年,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公路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第二次修正的内容主要是解决了超限车辆运输的多头审批问题,修改了第五十条第一款。



此次修正中,删除的“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在2011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被重新设定为“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2009年,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公路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自公布之日(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第三次修正的内容主要是解决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已经废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衔接问题,将相关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对有关法律和有关法律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修改了第八十三条。



2016年,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公路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自公布之日(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第四次修正的内容主要是强化了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和对公路的保护,取消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改为一律禁止,修改了第四十八条。



2017年,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公路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改,自公布之日(2017年11月4日)施行。



第五次修正的内容主要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转让的行政审批问题的改革,修改了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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