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退伙,支付方要不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陈松祥 湖南天地人所律师
李某与刘某共同合伙经营某房地产项目,后双方发生纠纷,刘某退伙。刘某实际收回款项共计企业128合伙8万元包括728万元出资款、 550万元退企业伙协议约定的款项以及1代缴0万如何元延期支付利息。2018年6月12日, 稽查局发现李某未履行扣缴义务进行立案,后作出《个人所得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向刘某如何支付财产转让所得的560万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12万元处50%的罚款计56万元。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焦点:李某有没有代扣代缴义务?
李某虽然对涉案的560万元性质认定个人所得税有异议,认为合伙中的退伙并不是财产份额的转让,应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个税收个人所得税。但即便按照股息分红、利润,李某作为扣缴义务人仍要承担行政责任。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涉案560万元系李某向刘某支付,李某作为支付该个税款项的个人,应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 主管部门合伙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扣税问题的公告》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 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代缴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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