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明确,所称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对于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政策)公告符合上述规定加计条件的,自2019抵减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政策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加计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服务业后,当年内不再调公告整,以后年10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公告指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抵扣计抵减额抵减。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10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服务业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生活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生活计抵减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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