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广告发布费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汇算清缴广告费和宣传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啦!




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填写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我们今天来看看两个案例——




案例1


甲公司是鞋子生产企业,2019年度将自制的产品用于广告宣传,产品的生产成本为60万元,市场销售的公允价格为8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将60万元用于广告宣传的产成品成本转入销售费用。同时,甲公司2019年度会计上确认的销售(营业)收入为700万元,假定甲公司当年度未发生其他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没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甲公司上述业务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如何填报?




1.会计按成本60万元进行处理


借:销售费用 广告费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


注意:对于企业发生将自制产品用于广告宣传行为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而在会计核算上未确认收入的,应做纳税调增处理。本案例中有20万的财会差异,要进行调整。





2.计算本年度可以扣除的广宣费部分


扣除限额=[会计上确认的销售(营业)收入700 视同销售收入80]*税法规定扣除率15%=117万元>实际支出广宣费8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3.填写报表:


(1)填写《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表)。


此案例中视同销售收入以市场销售公允价80万元,对应填入下表行次1和行次3中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80万。同时需结转成本。视同销售成本为60万元,对应填入下表行次11和行次13中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60万。




注意:纳税调减需填写为负数形式哦~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10表)



(2)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


对应填入行次2中的税收金额及调增金额80万元,行次13中的税收金额及调减金额60万元,行次30账载金额60万元,税收金额80万元,调减金额20万元(仅考虑案例中的业务)。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表)





(3)填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表)


根据案例中2019年度销售收入700万元,及视同销售调增的80万元,对应填入:行次1行次3为视同销售80万元行次4为销售收入700万元 视同销售80万元=780万元行次5税法规定扣除率15%行次6为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780万*税收规定扣除率15%=117万元。由于本案例80万元广宣费可以全额扣除,所以行次12和行次13为0




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60表)



(4)填写完整《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


行次16,调增金额为0。行次46,合计调增金额与调减金额都为80万元。




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00表)



案例2


鞋子生产企业甲公司2019年度将自制的产品用于广告宣传,产品的生产成本为60万元,市场销售的公允价格为8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将60万元用于广告宣传的产成品成本转入销售费用。同时,甲公司2019年度会计上确认的销售(营业)收入为400万元,假定甲公司当年度未发生其他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没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甲公司上述业务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如何填报?




该案例中,第1、2步骤与案例一相同。由于该案例中销售收入为400万元,则对应扣除限额为72万元<实际支出广宣费80万元,因此实际支出广宣费需要进行结转。




3.填写报表


(1)、(2)步骤与案例一相同。




(3)填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表)


根据案例中2019年度销售收入400万元,及视同销售调增的80万元,对应填入:


行次1、行次3为视同销售80万元行次4为销售收入400万元 视同销售80万元=480万元行次6为本年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480万*扣除率15%=72万元,行次7为符合条件的支出80万元-扣除限额72万元=8万元,行次12、行次13为纳税调整金额8万元。




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60表)





(4)该案例中需填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行次16调增金额为8万元。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表)



政策依据


(一)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视同销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均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