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了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合同,该合同应否缴纳印花税?如需缴纳,应按哪个税目?政策依据是什么?企业认为应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征税,而税务机关认为应按财产租赁合同千分之一征税,是否正确?
答复:《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合同,暂未列入征税范围,不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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