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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退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存在问题)


回复称,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第三十条规定: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承租人有前款(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退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住房租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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