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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租赁普通发票怎么开(给个人开具不动产租赁普通发票)


排版|言小许




增值税




1.公司采购安装空调一台,销售方开据发票货物型号与安装的实物空调型号不一致,请问发票需要重开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否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如果对方开具的发票与实际交易情况不一致的,建议您退回后让对方重新开具。




2.私人房子出租,承租方可以通过哪种方式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个人出租不动产可通过税务局前台或微信公众号“梅州税务”、“粤税通”进行开票。




3、收到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三代手续费需要缴增值税吗?如果要缴,是收到的金额全额计算吗?


答:纳税人取得“三代”手续费返还的收入,应按经纪代理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企业无偿转让股票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时间还有限制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6、我公司提供文化演出服务,选择简易征收,按照文件规定选择简易计税36个月不得变更,但根据疫情期间防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属于生活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情形,那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受36个月限制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明确,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你公司提供的文化演出服务,属于生活服务,无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7、会议相关的餐饮费、住宿费是否可以汇总一起,开“会议费”内容的专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3.文化创意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4.餐饮住宿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请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如实开票。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




8.请问一下,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出口发票的税率应该是开具0税率,还是开具免税的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18号)的规定:“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时,应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发票第三联用于向海关报关,第四联用于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第五联由出口企业自行安排使用。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出口相关信息(包括出口合同号、出口销售总额的币种及金额)。  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出口企业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得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应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请按有关规定进行开具发票。




企业所得税




1、请问2020年未及时报销也没有做账的发票,能否在2021年入账,如果能入账,请问2021年能否税前扣除,还是在报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缴要调增?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可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如何入账可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2.服务性质企业的餐费、礼品费是否不受限制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税收优惠




1.我们是一家鱼类加工企业,收购鲜鱼,使用盐、香料和其他材料加工特色鱼产品,注册商标进行包装后对外销售。请问,该企业能享受农新产品初加工所得税免税优惠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根据您的描述,外购农产品加工后再销售的,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免税项目范围。




印花税




1.土地缴交印花税需要评估公司评估么?


答:印花税按合同成交价作为计税依据,如成交价偏低,由第三方评估公司做出成交价评估。




2.企业公共邮箱开通费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个人所得税




1.向离世员工家属发放现金需要交纳个税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2、制造业公司在疫情期间发给车间工人的防护用品和药品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自然人股东A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的70%股权(A出资甲公司的成本是1元/每元注册资本)。A计划将其持有的甲公司30%股权转让给乙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系A与其配偶100%控股),作价是1元/每元注册资本。目前甲公司每元注册资本的净资产约1.4元。请问该股权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纳税,请提供纳税计税依据、纳税时点等政策法规。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拟进行股权转让的收入低于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同时,根据67号公告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与配偶持股的有限公司,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67号公告第十四条的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二、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应根据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包括下列情形: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发票




1、请问个体户如何申请发票


请办税人员实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模块,或通过“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模块,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发票票种。 票种核定后,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栏目,“是否选择邮政快递领取”选择“是”,“快递公司”选择“EMS”,可点击“可领用数量详情”查看,点击“新增”即可进行申领发票,点击“提交”后确认收件地址等相关信息后保存。




综合




1.个人租出汽车给企业,每月租赁收入2000元,每3个月需开具租车发票给公司做报销使用。请问这笔收入,个人需缴纳何种税费,具体税额如何计算。


答:个人出租汽车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七)财产租赁所得……(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印花税】若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的,应按合同所载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收入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目前暂减按1%计征。【附加税费】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的百分之十二计征。目前个人可通过广东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请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主页右上角搜索框输入“代开发票操作指引”,在搜索结果页参考相应指南办理。




2.以公司名义购置房产缴纳的税款


在中山市以公司名义购置的物业,需要每年缴纳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吗?还需要交哪些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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