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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行号是银行机构代码吗(银行开户行行号是银行机构代码吗?)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业汇票(简称电票)系统和电票业务优势,防范纸质商业汇票(简称纸票)业务风险,加快票据市场电子化进程,央行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


简要来说,央行的这份通知作了如下规定要求:


3、所有银行间的交易主体都能通过银行接入到电票,做转贴、提示付款业务。


4、支持保函、保贴等与电票结合。


5、电票原则上必须为DVP结算。


6、电票贸易背景,采取实质重于形式,不再强制需要纸质合同和发票。


7、所有的协议必须电子,最大提高电票效率。


8、强制关联组织机构代码,为电票衍生系统开发做足基础。


9、对电票代理做强背书,包括:各行不得对代理电票设障碍、代理接入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确认。


10、对电票兑付等做强制要求:对兑付审核要求采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兑付时间设置在T 1日内!


11、强制2017年1月1日起单张300万以上必须电票,2018年1月1日单张100万以上必须电票;


12、对各行、各地人行设考核目标,要求加速推电票,加强举报通道。


(通知全文附后)


【相关解读】


▲央行224号文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票据市场案件频发,为了发挥电票系统和电票优势,防范纸票的风险,央行从2010年起一直致力于电票的推广,在今年动作频频:


(1)2016年3月初央行支付结算司下发《关于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开展书面调研的函》,对ECDS系统的管理办法、功能改进、内容改进、推广运用等让各单位反馈意见和建议;


(2)2016年4月份票据圈内已经热传央行推动电票业务发展的量化指标和推广进度(部分设定的占有率以及金额开票指标在这次文件中明确);


(3)2016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谢众在长沙会议的讲话中提出,三年内将全面取消纸质票据。


▲央行224号文有什么看点?


央行酝酿了半年的《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终于发布了,从内容上看较市场的传言有更多的突破,主要看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电票交易主体。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以外的、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加入电票系统,开展电票转贴现(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提示付款等规定业务(但限制承兑、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权限)。这个规定为其他金融机构下一步参与票据交易所交易打下基础,同时也增加了票据市场短期资金的来源,交易将更为活跃!


2、取消电票贴现贸易背景审查。企业申请电票贴现的,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审查合同、发票等材料的影印件,对电子商务企业也可审查电子订单或电子发票。可以预料下一步纸票贴现也将会取消贸易背景的审查,而对承兑业务的贸易背景或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线上审查企业影印资料及电子资料,业务效率提高,方法也更为灵活。


3、对电票出票承兑金额提出要求,并没有对比例提出要求,更没有提出取消纸票。从2017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以上的、2018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这个规定将快速提升电票的占比,但对中小企业和中小金融机构使用纸票留有时间和空间,表明纸票或将与电票共存较长的时间。


4、强化电票系统代理接入真实性审核。直连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提供电票代理接入服务时,应对被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及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且须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被代理机构进行核实确认,被代理机构应给予同意接入或不同意接入的明确回复。这一条是针对近期电票代理接入发生的案件提出的,如果直连接入行因风险问题停止代理接入,一部分金融机构(包括可以办理转贴现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将被拒电票业务之外,相信下一步关于电票代理接入会有严格的管理流程和较高的收费标准。


▲票据市场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监管部门取消直贴环节贸易背景审查要求,从总体来看,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合规风险大大降低,从而也会降低整个票据流程中的操作风险,中介公司通过包装户办理直贴业务的市场份额将大幅度下降,票据贴现业务的流程简化效率进一步提升甚至可以柜台化办理,票据直贴与转贴的利差空间也会持续压缩。


如果放开贸易背景票据买卖拼的主要是贴现利率,国有资金大行在直贴市场的份额将会提升。目前各家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增值税交纳的标准不一致,据了解国有银行多采用“收付实现”即全额纳税的方式(因其贴现票据多为持有不做卖出交易),预计资金大行会比较税收成本和当期市场转贴现价格再决定直贴业务的策略。


做市银行包括部分股份制银行和其他中小机构主要靠直贴后卖断获取价差,目前的影响还很难判断,主要看这些机构是靠效率优势还是税收优势、或者是“贸易背景审查的优势”来参与直贴市场的。如果是前两者,市场份额很有可能还会扩大,而后者的市场份额只能缩小。这其中,税收问题将成为下一步平衡直贴与转贴现价格的重要因素。


票据中介机构可能会受到较大影响,尤其是一些通过贸易背景包装的方式到银行办理贴现获取差价的中介机构。但票据中介机构仍有运作空间,如通过买入小面额票据集中到银行办理贴获取规差价,利用信息不对称买卖票据获取差价,或者利用已有的客户资源及渠道为银行组织票源获得差价或服务费等。


▲票据行业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1、行业转型的方向


关于票据行业的变革趋势,核心是一句话:渠道型模式向交易型模式转型。在过去的时代,由于贸易背景和信贷规模的监管套利,以及市场信息不够对称,形成了渠道型模式,即掌握了票源、消规模通道和资金就可以进行套利的模式。但224号文指出直贴环节贸易背景取消,这消除了票源的监管套利。扩大转贴现市场的参与者范围,非银机构以及非法人产品可以直接参与票据转贴现交易,这打破了银行的资金渠道垄断。同时,今年央行MPA(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的实施,从根本上降低了信贷规模腾挪的监管套利空间,当然MPA的完全落实到位还需要一些时间磨合,但趋势已成。另一方面,央行正在积极筹备的票交所将于年底上线运营,这极大的降低了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传统的渠道型模式将无生存空间。


交易型模式将很快成为主流模式。即业务重点放在研究、交易、风控三个方面。研究团队主要研究票据利率走势,并发布相关报告,对交易团队进行支持。交易团队结合研究报告,寻找市场交易对手,通过策略化交易手段将业务决策执行下去。风控团队通过量化模型,对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进行精细化管理和指导。


2、业务种类的变化


业务种类总体分为两类:第一是利率类业务,指通过对利率走势的研判,进行交易获利的业务,包括银票直贴、银票转贴现、商票转贴现等。第二是信用类业务,指通过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识别,获取利润的模式,主要包括银票承兑、商票保证、商票直贴等。这两类业务所需的能力是不一样的。利率类业务需要对利率走势进行研究判断,信用类业务则需要对企业信用进行分析定价。


3、组织架构的变化


对于银行的组织架构也将带来彻底的变化,目前中大型银行都采取分散经营的模式,业务落地在各个分支行,而总行起到管理指导的功能。这是适应纸质票据时代的,因为纸票需要进行实物交割,对地域有很强的要求。而在电票时代、票交所时代,不再需要实物交割,这就不需要对地域有很高的要求。同时,这个时代的业务模式要求各机构建立一支专业化水平较高的研究团队、交易团队和风控团队。这势必需要将转贴现交易集中化经营。而根据业务种类不同,可以将信用类业务放在分支行,而利率类业务集中运营,放在总行专营机构中。估计在变革初期,会出现分散经营与集中经营两种模式的竞争,但最后将由后者胜出。


4、新兴业务的诞生


对于大型银行而言,有足够的资源建立自身的研究、交易、风控团队,但很多中小机构不足以自建这样的团队,那么就需要将部分功能外包出去。预计票据行业未来将诞生一批研究机构,提供研究报告、业务咨询和投资顾问等服务。中小机构可以只保留其交易团队即可,研究和风控都可以依赖这样的专业化研究机构。更甚者,连交易团队都可以不用保留,将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直接通过委外的方式交给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以上解读摘选自微信公众号《票据视界》、《票友—票据圈儿那些事》等)


附文件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银发[2016]224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票)系统和电票业务优势,防范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票)业务风险,加快票据市场电子化进程,现就规范和促进电票业务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系统覆盖率,扩充系统功能


(一)扩大系统覆盖率,优化电票流通环境。


尚未接入电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加快接入,已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网点开通率。


各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业务系统的电票业务处理功能,支持发起和接收跨行承兑、跨行贴现等业务,支持向被代理接入机构发起和接收各类票据业务,不得对电票的跨行流转设置障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支持线上、线下两种资金清算方式。已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金融机构间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原则上应采用票款对付(DVP)结算方式。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支持尚未开通电票再贴现业务的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接入电票系统,提供电票再贴现服务。


(二)持续开放电票模拟运行环境,提供测试便利。


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持续开放电票系统模拟运行环境,提高模拟运行环境的容纳量,为金融机构业务测试提供有力支持。需接入模拟运行环境开展测试的金融机构应向清算总中心报送测试需求及计划,清算总中心应在收到金融机构测试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安排测试,测试周期不得短于2个月(金融机构主动结束测试周期的除外)。


(三)全面推广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


自2016年9月1日起,分批组织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开通线上清算功能。拟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财务公司应及时将业务需求连同《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权限开通申请表》(见附件)以正式文件通过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四)增加电票交易主体。


自2016年9月1日起,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以外的、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加入电票系统,开展电票转贴现(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提示付款等规定业务。此类被代理机构在电票系统中的主体识别码采用“RC03”,代理机构应通过系统控制,限制被代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权限。


二、提高服务水平,简化业务操作


(一)提高服务水平,便利企业使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着力提升客户服务水平,通过官方网站、宣传折页等途径公布开通电票业务的机构网点、咨询电话,制作简明易懂的业务申请和操作指南,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集中培训、上门指导等服务。各金融机构应以上下游关系密切的产业链龙头企业或集团企业为重点,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使用电票;可以采取提高综合营销力度、优先办理电票贴现、给予费率优惠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签发、收受、转让电票。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还应为企业办理柜面电票业务、批量电票业务和集团企业集中管理电票业务提供便利。鼓励金融机构基于协议代理客户发起出票(含提示承兑和交付申请)、转让背书、贴现申请等行为并作出电子签名。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组织制定统一的电票客户端功能标准与操作规范,指导金融机构进一步统一和完善网银客户界面应显示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服务,便利企业办理电票业务。


(二)增强商业信用,发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金融机构应选择资信状况良好、产供销关系稳定的企业,鼓励其签发、收受和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探索采用保函、保证与保贴业务等形式,增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信用,促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流通。鼓励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进行信用评级,充分利用电票系统的评级信息登记功能,提高票据信用保障,并严格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的结算原则,及时足额兑付到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收受人可利用电票系统的支付信用查询功能了解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资信状况。


(三)提高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效率。


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合同、发票等材料的影印件,企业电子签名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对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电子订单或电子发票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企业申请电票贴现的,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


(四)简化转贴现操作。


金融机构办理电票转贴现业务(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时,无需再签订线下协议,如有需约定的事项,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电票系统合同模块签订协议,或在备注栏内加注约定有关事项。


三、规范操作,确保业务有序开展


(一)规范录入组织机构代码。


持加载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电票系统开展业务时,“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应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第17位主体识别码,录入规则仍按照电票系统报文格式标准中组织机构代码的要求录入10位,第9位固定录入“-”。对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仍按照原业务规则录入组织机构代码。


(二)有效审核电票背书连续性。


对于电票前手被背书入与后手背书人的账号、开户行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类别均相同但名称有所不同的,不影响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认定,承兑人应及时给付票据款项。如确需相关当事人说明的,承兑人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报文或其他方式联系相关当事人或当事人开户行予以证实。


(三)严格履行电票付款责任。


持票人在电子锒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如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前发出,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下同)付款或拒绝付款;如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后发出,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付款或拒绝付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接入机构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通知承兑人,承兑人在收到请求次日起第三日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协议约定代为应答。


(四)强化电票系统代理接入真实性审核。


直连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提供电票代理接入服务时,应对被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及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且须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被代理机构进行核实确认(查询报文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编号、金融许可证编号、查询事项等),被代理机构应给予同意接入或不同意接入的明确答复。


(五)严格落实纸质商业汇票登记制度。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在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制版批复时,应按要求审核其加入电票系统开通纸票登记查询功能或委托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登记纸票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各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银发〔2009〕328号文印发)相关要求。未实现纸票登记信息由系统自动导入或法人机构统一登记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的管理和审查,确保其及时、准确、完整登记相关信息。纸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转入行按照转贴现业务登记要求办理登记;原转出照转贴现业务登记要求办理登记;原转出行办理纸票赎回业务应参照转贴现业务登记要求办理登记,其中转贴现日期填写纸票赎回日,备注栏注明“赎回”字样。


(六)完善票据业务查询查复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6〕109号)有关规定,各金融机构应在办理票据(含纸票)贴现、转贴现、质押等业务时,通过查询电票系统以及中国法院网、法院公告网、人民法院报网站等方式,及时掌握票据是否被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等信息;应严格执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有关规定,全面、如实地向查询行回复票据司法涉诉、冻结等信息,切实防范风险。


四、健全考评机制,强化业务监管


(一)明确工作目标,有效提升电票业务占比。


各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电票业务各项制度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有序开展电票业务,有效提升电票业务占比,确保办理的电票承兑业务在本机构办理的全部商业汇票承兑业务中金额占比逐年提高。


自2017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


(二)建立考核通报机制。


各金融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和本通知要求,制定本机构推广电票应用的细化措施和推进时间表,并对本机构内部系统支持跨行业务和被代理机构业务的功能进行自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优化,于2016年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报送细化措施、推进时间表和系统功能改造情况,并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票业务推进情况。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财务公司报送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总行和省级分支机构建立对金融机构电票业务推广情况的考核评价机制,按年度逬行考核督促,对年度考核中未达标的金融机构,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结合辖区实际和本通知要求,制定本辖区推广电票的细化措施和推进时间表,于2016年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并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票业务推进情况。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对各省级分支机构电票业务推广情况的考核评价机制,按年度进行考核督促,完成情况纳入支付结算工作年度考核。


(三)畅通举报渠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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