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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水利基金的征收方式(营改增之前的税率)






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遵循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之前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包括哪些款项?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征收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营改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




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需要安置的人数水利=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营改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后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并公告。计算公式:青苗补偿费=年产值耕种季数




征地时,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的方式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后6倍。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有哪些程序?



首先,应当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之前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其次,要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对农村移税率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对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内因水库蓄水造成的居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应当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三,签方式订移民安置协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依法批准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前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基金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最后,向农村移民支付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工程项目法人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安置问题有哪些法律依据?



首先,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水利要移民的,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其次,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增协议的一般是项目法人。而且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规划,在每年汛期结束后60日内,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增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在与项目法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下达本行政区征收域的下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再次,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的发土地或者的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税率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农村移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安置的,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农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最后,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移基金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当由本人向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应当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发给移民个人。


除了这些规定,法律上还要求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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