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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的行业税率(房地产的增值税税率)

文/焦点财税资深专家—李舟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从17%降到16%;从11%降到10%。看起来挺清楚,但实务中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之间产生了巨大的争议:税率调整后到底施工企的业要不要降价?


一、施工单位5月1日后究竟开具11%还是10%发票?


这个问题时至今日已无争议,严格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定,一看工程完成量,二看是否收钱或到了合同约定收钱时间,两个条件同时成立,就可以界定纳税义的务发生时间。那么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即使未开具发票,也应当按照11%交税开票,当然这可能带来滞纳金问题。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自然按照10%即可。



二、施工单位按照10%交税该不该降价?


调整税率后,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按照10%交税开票,问题是该不该将合同总价款降下来?这里面情况相当复杂,我们将所有可能的情税率况列举下来,形成下表中的分析:



我们的观点很明确:合同总价款中的不含税价不需要变动,含税价应当伴随着5月1日节点发生调整。当然,实务中是否调整取决于甲乙双方的博弈,结果如何可能因人而异,但有一点是明确的,房地产政策红利不能单方享受,如何在双方进行分配红利,是这个博弈的关键。



关于这一点,在很多地方政府发布的文件中也可窥见一斑,以上海文件为例:


《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沪建市管(2018)28号)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本市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整为10%。


二、已完工程量价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税金计算不予调整:


1.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具相应工程价款增值税发票的;


2.20行业18年5税率月1日前,已收讫相应工程价款的;


3.合同确定的相应工程价款付款日期在2018年5月1日前的(从工程价款中扣留的增值税质量保证金除外)。


三、工程预付款在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具税率11%增值税发票的,扣回预付款时的对应工程价款税金计算不予调整


四、2018年5月1日前未完工程量价款以及不符合第二条的已完工程量增值税价款,其计算公式由"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 11%房地产"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 10%)"


五、正在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已发出招标文件未开标的,可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补充招标文件方式修改投标报价税金计算;行业未发补充招标文件修改的,在项目实施时应按规定做好价格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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