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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变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案情

张某是A公司的员工,也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张某离职,公司出具离职证明明确记载:张某是该公司员工,担任执行董事职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鉴于张某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张某离职后,公司将立即召开股东会,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后公司一直没有进行变更,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因法定代表人变更产生的纠纷常见于以下两种情形



一、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挂名”或者“冒名”。


有些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将亲朋好友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利用他人遗失的身份证进行冒名登记。这种情形处理起来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因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仅仅是挂名或者是冒名,因此,只要证明自己从未参加过公司的生产经营,也不掌握公司公章,对于被冒签材料一事也不知情等事实,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原先的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原先的登记。满足特定条件时,嗯该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涤除自身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二、曾经参与公司经营的法定代表人离职或者退出公司后,公司拒不办理变更登记。


这种情形处理起来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大多都类似本案这种情形,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结束。因为,虽然原法定代表人已经退出公司,但公司并没有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一事做出有效的决议或者决定,导致原法定代表人欲去而不能。




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被告公司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进行过有效的公司内部决议,不管形式如何,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就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但一旦存在上述变更决议的缺失,司法就会陷入两难境地。因为在缺乏有效的公司决议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或者变更,本质上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问题,法律不应进行强制管理,还是应当秉持谦抑性,遵循“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原则。只有公司内部救济手段用尽,当事人仍无法通过私人协商解决纠纷,司法才能进行公力救济。




原法定代表人的自我保护手段



最好的方法是,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出公司经营管理时,在退出之前就督促公司出具相关决议。不论该决议为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只要能够证明公司就法定代表人的任免和变更形成了有效的决议,对于原法定代表人的免除以及新法定代表人继任做出相对较为明确的表述,就可以证明公司形成了有效决议。据此,在公司怠于履行变更义乌时,法院就可以予以认可并支持原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没有形成决议,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明确要求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如果自己是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董事长,应当直接要求召集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如果是公司总经理,也应当书面向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发函,要求召开公司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


第二,发函告知开户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银行不应继续认可原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印章。


第三,发函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定代表人实质已经发生变更,要求督促公司履行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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