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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商家银行卡开户更改(支付宝商家绑定的银行卡怎么修改)

莫凡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根据《中国信息消费发展态势暨综合指数报告(2018年)》中所显示,2017年上半年移动支付金额达100万亿,同比增长23%。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蓬勃发展,而在短短的14年中,支付宝相关的刑事案件暴涨至22918起,实务中法院对盗用他人支付宝进行转账的犯罪行为定性不一,构成盗窃罪,或是信用卡诈骗罪需要进行深层次的分析。


盗用他人支付宝转账行为是指盗用他人与支付宝支付平台相关联的身份信息或账户信息,借用支付宝这一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移转他人存于支付宝账户中或与支付宝账户相绑定的银行卡中的财产这两种行为类型。其一,盗取他人支付宝余额中的财产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的支付宝账户,移转他人事先通过转入余额、转账等方式,直接存放于支付宝钱包中的财产,可以独立于信用卡账户进行支付使用。该行为破坏了支付宝用户对其支付宝中“预付价值”的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转而建立了自身对该财产性利益的占有,成立盗窃罪。其二,机器是没有认知能力的,其运转是依据事先设定好的程序作出一定的行为,距离机器具有处分意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并且被骗的只能是具体的人,而不能是机器背后的人,是人操纵机器作出最终的决定;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将不符合诈骗罪基本行为模式的行为拟制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在移转与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中的财产的行为过程中未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具有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的当罚性。行为人实际是通过被害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基于被害人在绑定时所签订的授权协议,从而直接占有使用和其账户所绑定的信用卡内的资金,银行在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并非诈骗行为之对象,应以盗窃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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