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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需要去银行开户吗(公司注册时需要监事的网银吗?)

一、点众科技


保荐机构进行资金流水核查时遗漏了部分人员的资金账户,已获取的银行账户中对部分资金流水核查不完整;同时,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资金流水的核查中也存在遗漏资金流水的情况;对发行人关联法人的资金流水核查存在遗漏。


对于关联自然人报告期内的流水,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对于关联自然人流水,先由相关人员主动提供相关账户流水,在中介机构核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相关个人与其持有的其他账户有资金往来,且该账户未在其主动提供范围内,则要求其补充提供,此外,相关个人出具承诺已提供余额和发生额在5万元以上的流水。


在督导组现场督导期间,根据要求,相关主要人员(陈瑞卿、何春虹、胡志华、费立国、胡波、胡泽新、李湘、林雪、焦海风、郑良坤、梁宝亮、李忠忠、杜艳超等)在保荐机构陪同下,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共计12家银行查询个人账户清单,如发现此前未提供的流水,则补充提供。


(2)对交易额在5万元以上的交易记录进行核查,了解并核查相关交易背景及合理性;


(3)重点核查了交易对手方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交易流水,了解相关交易背景及合理性;重点关注交易对手方是否存在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包括供应商实际控制人以及根据公开信息查询获取的供应商股东、董监高等)的情况(不论金额大小)。


(4)对于实际控制人的大额资金往来,中介机构逐笔核对了每一条流水纪录,对于其中向某一个人单笔或者合计超过50万元的支出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相关购房合同、借款协议或资金往来确认函等。经核查,实际控制人陈瑞卿和何春虹对外支出主要为对外借款,且基本均有收回,未收回款项多为对亲属的借款以及支持员工购房发生的借款,不存在资金回流或用于在发行人产品进行充值消费的情形、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替发行人代垫成本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真实性、成本完整性产生影响。




二、速达股份


保荐机构在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财务人员资金流水的核查过程中遗漏了前述相关人员61个有交易账户的资金流水,占应核查银行账户总数的27.98%。其中,遗漏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交易账户28个,占应核查银行账户总数的26.67%。此外,保荐机构已获取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中,有12个账户调取期间不完整且未在底稿中记录相应原因,占已核查银行账户的15.58%。


说明在资金流水的核查过程中遗漏了61个有交易账户的原因,是否存在刻意规避核查的情形,前述61个账户的资金流水是否存在异常情形;说明12个账户调取期间不完整的原因且未在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原因,是否存在刻意规避或隐瞒的情形,前述12个账户的资金流水核查是否存在异常;说明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自然人的大额资金往来核查程序仅包括访谈程序是否符合相关的保荐机构执业规范要求,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说明保荐机构执行的资金流水核查程序是否已获得了充分的核查证据,所获核查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核查意见,前述资金流水核查程序瑕疵是否影响保荐机构前期出具的核查结论,保荐机构前期出具的核查意见是否审慎、准确。


在首次申报和2020年补充中期财务数据时,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家属、董监高、核心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主要财务人员(以下简称“核查对象”)的个人银行资金流水原件,对核查对象主要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通过检查核查对象本人银行账户之间、与其他核查对象账户之间的转账记录及复核工资及分红发放账户是否提供等方式检查账户提供的完整性并取得了核查对象对所提供资金流水真实性、完整性的声明及承诺函等资料,共获得核查对象188个银行账户流水。


在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促核查对象前往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及发行人工资卡开户的浦发银行、浙商银行柜台现场查询个人开户情况及补充打印相关银行资金流水。督导期间,核查对象补充增加了61个有交易的银行账户,该些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主要为报告期内零星交易账户、理财账户、还贷或保费账户、水电燃气等快捷支付绑定账户和正常使用但交易额或频率较低的账户等。


以上未提供有交易的账户多为在报告期内存在零星交易或是虽正常使用但交易额或频率较低的账户,该些账户容易被遗忘导致相关人员提供过程中存在遗漏的情形,上述遗漏账户已在督导期间补充完整打印,不存在刻意规避核查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上述补充提供的银行账户流水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上述61个账户的资金流水不存在异常情形。


保荐机构通过核查个人银行流水原件、交叉对比对方户名及账号,并取得核查对象对所提供资金流水真实性、完整性的声明及承诺函等资料,将流水对手方及账号同发行人关联方、供应商、客户等利益相关方进行比对,对大额异常流水了解交易背景、访谈相关人员,保荐机构已审慎核查上述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均不存在异常情形。对前次资金流水核查程序不足,已执行了相应的补充核查程序,通过访谈、获取资料等方式,对核查对象的大额、异常资金往来进行了核查,并获取了核查对象签署的资金流水说明及相关支撑性材料,亦不存在异常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自然人资金流水履行了核查义务,对执行的上述资金流水核查程序获得了核查证据,所获核查证据可以支持所出具的核查意见,虽然前次资金流水核查程序存在不足,但在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补充核查程序,完善工作底稿。经补充核查确认,前次资金流水核查程序不足未影响保荐机构前期出具的核查结论,保荐机构前期出具的核查意见是审慎、准确的。




三、太湖金张


保荐机构在核查发行人收入真实性时,核查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在报告期内合计108个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发现,保荐机构遗漏了前述相关人员的118个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占应核查银行账户总数的52.21%;已获取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中有12个不完整,占已核查银行账户的11.11%。


保荐机构已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修订)》规定,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人员等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对上述人员108个主要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


上述人员未提供的118个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主要为长期未使用无交易账户、少量利息账户(因较小余额产生)、报告期内零星小额交易账户等。


保荐机构通过核查个人银行流水原件、交叉对比对方户名及账号,同时取得个人关于提供银行流水完整性的承诺等资料,保荐机构已审慎核查上述人员的主要银行账户流水,均不存在异常情形。对未核查的长期未使用无交易账户、少量利息账户(因较小余额产生)、报告期内零星小额交易账户等账户;已获取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不完整,已进行补充核查,亦不存在异常情形。因此,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自然人资金流水履行了审慎核查义务。




金沃精工:会计师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20-12-18

问题: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相关要求,对发行人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的具体核查情况,包括核查范围、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及核查结论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相关要求,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进行了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的核查范围包括:


1、发行人母公司及子公司建沃精工;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


3、发行人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


4、发行人母公司及子公司建沃精工的出纳人员。


上述银行流水的核查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二、重点核查事项


申报会计师在资金流水核查中,重点核查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1、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较大缺陷;


2、是否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与业务需要不符等情况;


3、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不相匹配;


4、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5、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


6、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如存在,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疑问;


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从发行人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存在重大异常;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10、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


对于发行人银行账户,申报会计师的具体核查程序如下: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了解和测试与货币资金授权审批相关的内部控制;


2、检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所有银行账户资料,取得银行账户清单,关注银行账户用途,询问报告期内新开账户和注销账户原因,并对所有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


3、获取并检查发行人的各报告期末所有银行余额调节表,检查银行余额调节项,关注是否存在未达账项;


4、获取各报告期所有银行账户对账单,并选取金额大于5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交易进行双向测试,即选取银行对账单中记录的交易与银行日记账记录进行核对,同时从银行存款日记账上选取样本,核对至银行对账单;


5、检查账面大于5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凭证,查验银行回单,检查相关业务背景是否存在异常的情形。


对于相关自然人银行流水,申报会计师的具体核查程序如下:


1、取得并审阅核查范围内相关自然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对已获取的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进行交叉分析检查;


2、对大额及疑似异常资金流入及流出交易进行抽查,重点关注交易金额在


4、取得自然人出具的《关于个人账户资金流水情况的说明及承诺》。


四、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和相关自然人银行流水不存在重大异常交易,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充分,核查结果有效;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不存在相关自然人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体外支付或体外循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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